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
在现实生活中,不同的用人单位有着不同的性质;同一个单位内部也有不同的部门;同一个部门还有不同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是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切身利益关系最密切的内容。实践中,有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于如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具有哪些内容缺少必要的知识和经验,随意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规范、不完善,从而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因此,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可能是千篇一律的。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谨慎认真。
就劳动合同的内容来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以上条款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中没有以上的某一项内容,或者某一项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应该及时向单位提出,以免在今后的工作中发生不必要的冲突。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17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这些事项不是劳动合同中的必要内容,但是一旦在合同中出现,那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必须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