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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与劳动关系有什么联系?

点击次数:1250 次  更新时间:2020-03-29

 

劳务派遣中存在三个法律主体,分别为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地位为用人单位,其当然应当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般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部义务。

一、劳动合同内容的特殊

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具有一般劳动合同的特征,一般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都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派遣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经济补偿金的给付等。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劳务派遣单位为了逃避用人单位的责任,故意在劳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的合同期限,而是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所需要的劳务派遣时间或者是以被派遣劳动者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的时间为准。如用工单位需要派遣工为其工作1年,劳动合同的期限也为1年,如果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提前结束的,劳动合同也同时结束。

为了避免劳动关系短期化和就业不稳定给企业、劳动者个人以及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少于2年,可以多于2年,以此避免劳动关系短期化,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权。

三、工作内容特殊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因此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6个月”是指岗位本身存续的时间,而不是被派遣劳动者在某一工作岗位上的工作时间,如季节型、项目型工作;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如一些单位中的保安、保洁、坎事等后勤服务岗位等;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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