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应聘时瞒报情况,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因采取欺诈手段而无效。
一、什么是欺诈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象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诱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劳动合同。
欺诈的种类很多,包括:(1)劳动者没有从事某种行业的资格。如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应聘的劳动者并没有这种资格,提供了假的资格证书。(2)劳动者负有义务向用人单位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如一家化工企业招聘三班倒的化工工人,所以不能用孕妇。但有的妇女来应聘,故意隐瞒其已经怀孕的情况,应聘上岗后不久就提出已经怀孕不能倒班上岗。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二、欺诈的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5款:“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用人单位可因此种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行使解除权。
同时,《劳动合同法》86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对于因劳动者的过错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因其过错而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若用人单位确实因为劳动者的违法行为而实际存在经济损失,一般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情节轻重、责任大小、认错态度好坏、实际承受能力等综合认定劳动者实际应承担的赔偿费用,以确保问题得到切实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