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如何认定“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突发疾病包括各种疾病,“48小时之内”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一、突发疾病问题
既然是“突发”就应该显示出其突然的发生或发作,“突发疾病”就应该是来势凶猛、始料不及的病,而原劳动部规定的各种疾病也包括了一些慢性病,比如原先曾患脑溢血或者脑栓塞的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又发生心脑血管疾病是否属于突发疾病。
二、抢救的认定问题
既然是突发疾病,就应当是立即送院就医,在危急情况下紧急救治,而不应该是在家中未经治疗而死亡或者在家停留一两天再去医院治疗,这不符合抢救的含义和特征。
三、“48小时”的起算时间
“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更是不尽合理。立法原意应是突发疾病、立刻送医、马上诊断、抢救治疗、时间不超过48小时,或者可以按照条款原文的字面含义“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起始时间以发病时间为准,而抢救就应该是一直在医疗机构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