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的职工,在获得民事赔偿后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2006]行他字第12号《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该答复中指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因此,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的职工,在获得民事赔偿后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条例》规定几种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外,对工伤职工不能因其有过错而减少其工伤补偿金。根据民事侵权赔偿的理论,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扩大损失部分,应当由受害人承担,从而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但是,工伤赔偿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只要因工伤给其造成多大的损失,就应按照该损失的情况,依据有关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因此,法院确定这类案件的补偿标准时,一般无须考虑工伤职工主观上有无过错。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凡是发现工伤职工因犯罪、违反治安管理、醉酒、自残、自杀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不得给予工伤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