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请假提前下班,被车撞伤仍属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案情简介:某日,某公司员工张某因事想要外出,但尚未到下班时间,其也未向公司请假就提前下班。不幸的是,其在外出途中被货车撞伤,经医院诊断治疗,腿骨骨折且多处皮肤裂伤。该事故经过公安机关认定,张某不承担事故任何责任。张某进行治疗后,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公司认为张某是因私人原因,在没有请假的情形下,擅自脱离工作岗位,无视劳动纪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不能算作工伤,故拒绝了张某的要求。张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后人社局认定张某属于工伤。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上下班”只是对“途中”的限定,强调的重点是“途中”,只要职工在“途中”是为了或者因为“上下班”即可,至于时间则不应作严格限制。同时,提前下班也有两种情形:一是违反用工纪律擅自脱岗提前下班;另一种是通过请假、请示等形式获得同意而离岗提前下班。对于“合纪”提前下班,应当视为正常下班,不存在认定“上下班”的问题;对于“违纪”提前下班的,用人单位通常不承认其间发生的通勤伤害属于工伤范畴。但“违纪”提前下班也属于“上下班”范畴,职工擅自离岗的行为,并没有增加在途中的潜在危险,意外通勤伤害与工作之间的关联性并没有因此而削弱。职工擅自离岗只是违反用工纪律,本身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构成工伤的法定情形。据此,法院也认定张某此次受伤属于工伤,维持了当地人社局的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