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进行公告是否构成侵权?
甲是乙公司的销售员。劳动合同到期后,乙公司通过网络向社会发布甲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以后甲的一切行为均与公司无关。甲认为公司此举侵犯了其名誉权,对其找工作造成极坏影响。
对于公司的公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从以下几点考虑:
一、公告行为是否违法
我国法律并没有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禁止向社会发布相关消息的强制性规定。
二、单位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
公司向社会发布甲的“一切行为均与公司无关”的公告,是基于甲曾经是公司销售员,其目的在于告知、告诫有关人员,甲不再代表公司行使原有职责,从而避免不必要的往来或误会,并不希望或者放任损害甲的名誉,也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轻信的过失。
三、员工是否有损失
尽管甲认为这会对其找工作造成影响,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损害的事实。
四、因果关系
既然不存在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也就没有“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一说。
因此,公司行为并无不妥,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