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122-148
劳动侵权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优秀领域

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进行公告是否构成侵权?

点击次数:827 次  更新时间:2020-03-29

 

甲是乙公司的销售员。劳动合同到期后,乙公司通过网络向社会发布甲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以后甲的一切行为均与公司无关。甲认为公司此举侵犯了其名誉权,对其找工作造成极坏影响。

对于公司的公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从以下几点考虑:

一、公告行为是否违法

我国法律并没有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禁止向社会发布相关消息的强制性规定。

二、单位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

公司向社会发布甲的“一切行为均与公司无关”的公告,是基于甲曾经是公司销售员,其目的在于告知、告诫有关人员,甲不再代表公司行使原有职责,从而避免不必要的往来或误会,并不希望或者放任损害甲的名誉,也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轻信的过失。

三、员工是否有损失

尽管甲认为这会对其找工作造成影响,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损害的事实。

四、因果关系

既然不存在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也就没有“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一说。

因此,公司行为并无不妥,不构成侵权。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4008122148
主办单位电话(联系我们):13971351313
咨询微信公众号:湖北南君律师事务所
邮箱: hbnjls@sina.com
公司地址: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文秀街10号中石A栋大楼2号门第5层504室
微信公众账号
Copyright © 2016-2024 楚天工友法律维权网 All right reserved
备案号:鄂ICP备19029822号-3 技术支持:珞珈学子
×

挂号处 - 我要预约

在线客服
咨询电话
400-8122-148
主办方电话
13971351313

微信公众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