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无权扣押劳动者的证件或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我国一贯禁止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在工作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不辞而别,在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有的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不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转而采取了一些变相的方法或手段,达到向员工收取抵押金的目的,如服装费、电脑费、住宿费、培训费、集资款(股金)等。甚至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收取高额抵押金后逃之夭夭,造成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有的用人单位滥用强势地位,限制劳动者合理流动,通过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如暂住证、资格证书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等,以达到目的。
同时,确实有极少数劳动者利用工作条件的便利,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由于他们流动性较大,不易管理和索赔,导致个别用人单位只能通过收取风险抵押金、抵押物或扣押身份证等方式来避免损失,但这样做是不合法的。如果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一般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