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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与临时工的区别

点击次数:769 次  更新时间:2020-03-31

一些企业在日常用工中,经常将“临时工”与“非全日制用工”相同等,那么两者是否真的相等呢?

“临时工”,一个在计划经济时代耳熟能详的词汇,“临时工”曾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区别于当时的长期固定工而言的一种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企事业单位临时聘用的短期工人,其产生可以追溯到计划经济时代的固定工制度。

伴随中国劳动用工体制从固定工制转为合同工制,传统意义上的“临时工”早已不复存在。《劳动法》颁布实施后,不再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以“临时工”、“正式工”进行划分,而是规定双方都应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此来规范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即从法律角度而言,临时工已成为一个不合法的名字。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所谓的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 非强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例外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仅订立口头协议,双方通过口头约定的方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这也体现了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

2. 建立多重劳动关系:通常全日制员工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只不过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 工作时间灵活:“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在上述时限内具体工作时间安排可由用人单位灵活自主决定和安排。

4. 薪资支付周期短: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5. 解约方式灵活:全日制用工模式下,解雇保护标准严格,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等方可解除员工的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违法解雇的不利后果,然而在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下,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终止用工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临时工”与“非全日制用工”完全不是一回事,企业日常用工中不能将两者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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