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纠纷如何起诉
近年来,有关竞业限制的纠纷大批涌现出来。为防止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很多企业开始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保护企业的竞争利益和商业秘密。但在竞业限制的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也会存在争议。
那么,在离职后发生了竞业限制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么?是否需要仲裁前置的程序?
我们先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李某是某公司一名软件工程师,公司的很多项目和设计都是李某主导。另一家公司重金聘请李某加入,并给了部分股份,因此李某辞职加入新公司。原公司在李某离职时与李某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在签订该协议之后,李某马上进入新公司上班。原公司得知此事后,找到李某要求其立即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支付违约金。但李某以原公司没有支付补偿金为由予以拒绝。原公司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
法院接到材料后,以劳动争议案件应仲裁前置为由,不予立案。后原公司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予以立案并进行了审理。
案例二:宋某是某公司的核心开发人员,入职的劳动合同中就有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的条款。宋某在工作过程中感觉公司并不能实现自己的抱负,遂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后来,宋某应聘到了另外一家从事该类业务的公司工作,并再次为实现抱负,继续主导自己项目的开发,并使用了部分在原公司的灵感及方案,对某公司的经营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某公司遂以宋某违反协议约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对该案予以立案并进行了审理。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来看,双方均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且发生纠纷,但是诉讼程序却是截然不同的。这是为什么呢?
原因在于诉求不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公布了最新案由,可两类与竞业限制相关的案由其一是属于“劳动争议”中的“竞业限制纠纷”,第二是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前者是违约纠纷,后者是侵权纠纷。一般情况下,违反竞业限制,就会侵害商业秘密。所以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上述两类案由中一类去起诉或仲裁。
两类案由的区别首先就是程序不一样。为竞业限制纠纷,用人单位就应该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任何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则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责任主体不一样。竞业限制纠纷中的被申请人只能是员工,但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的被告,可能是员工以及员工新任职的单位,甚至可能还有其它对侵害商业秘密有过错的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