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有哪些
劳动关系,是双方当事人在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者不能提供的由用人单位管理的证据,审判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该陈述中列明的证据就包含了上述的(1)、(3)、(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