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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武汉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点击次数:864 次  更新时间:2020-03-31

一、办理工商保险待遇的时间及方式:

1、职工所在单位,应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按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超过30日后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之日前的工伤待遇由单位负担。

2、职工因工死亡,应在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受伤应在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3、职工工伤后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必须安装各类辅助器具的,须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申请相关待遇。

4、领取长期待遇人员每年6月20日前需提供领取资格的证明,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待遇,逾期不提供或不符合条件的停发待遇。

二、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所需材料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完成后,用人单位可在每月20日前到社保部门办理待遇审核手续。

1、用人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

2)工伤医疗费用清单、药费原始凭证、病历、处方、医疗诊断证明书。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2、用人单位需填报的表格:

1)《武汉市工伤人员医疗(康复)费用申报审核表》(表2),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2)《武汉市工伤人员伤残(工亡)待遇申报审核表》(表9),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工伤保险待遇受理程序

1、前台受理工作人员接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将当场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对已参加省直工伤保险,且申请材料完整的,应当场受理,发给《受理回执》。

2、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因工受伤时该人员未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的(先行支付除外);

2)、因工受伤时单位未缴交工伤保险费的;

3)、未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批准证明的;

4)、未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确认,擅自安装、配置、维修、更换辅助器具的;

5)、申请资料不完整的。

3、医疗保险部在收到前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材料后,经办人应在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核定其各项待遇。如果发现前台受理的资料不完整或不真实的应及时退回前台通知补正资料,待资料补充完整真实后再重新启动工伤待遇审理程序。

4、单位经办人持《受理回执》在约定的时间到受理前台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

5、单位或申请人如果对省社保局核定的待遇有疑问,应60日内向省社保局提出。确实有误者,可申请重核。

四、工伤保险待遇发放程序

1、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的当月,省社保局将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拨到单位,单位负责按规定发放。

2、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般每年7月调整一次。工伤待遇需要调整时,省社保局将发文通知有关单位,并对符合条件的领取工伤长期待遇人员的待遇进行核定,打印《工伤长期待遇调整通知单》,通过单位发给享受待遇人员。

3、领取伤残津贴或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应当在每年6月和12月的20日前向省社保局提供由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领取伤残津贴者可由用人单位出具),才能继续领取待遇。逾期不能提供者,省社保局将从下一个月起暂停发放有关待遇,待补报资料后确认符合继续享受待遇的,予以补发。

4、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单位应及时向省社保局报告。逾期不报的,单位负责追回多领的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五、办理时限

案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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