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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

点击次数:980 次  更新时间:2020-03-31

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家属应当依法享有的赔偿项目。具体有以下项目。

1、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属于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范围的,全额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

由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武汉市住院期间现行伙食补助为15元/日。

3、异地工伤治疗的交通费、食宿费

经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经市医保中心或市级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报销外地住院前3日内发生的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凭火车票、船票、汽车票报销工伤职工本人的往返交通费(不含火车软卧票、飞机票)。

4、康复治疗费

工伤康复所需费用属于工伤保险康复项目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支付范围的,全额支付。

5、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指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器具。辅助器具在湖北省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之内配置。

6、护理费标准

生活不能自理的受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生活护理费按月享受。

护理费(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支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30%。

7、工亡待遇标准

因工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发放)配偶:本人工资×40%;其他供养亲属:本人工资×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的基础上增加10%;注:多个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总额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8、伤残待遇标准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级本人工资×90%本人工资×27个月

2级本人工资×85%本人工资×25个月

3级本人工资×80%本人工资×23个月

4级本人工资×75%本人工资×21个月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5级本人工资×70%(企业支付)本人工资×18个月

6级本人工资×60%(企业支付)本人工资×16个月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7级本人工资×13个月

8级本人工资×11个月

9级本人工资×9个月

10级本人工资×7个月

9、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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