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员工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员工在发生工伤后,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一般情况下,工伤员工发生工伤以后,通常只主张工伤赔偿待遇。如果员工在享受了工伤待遇以后,是否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主张精神损失赔偿?
王某是一个从外地来深圳打工的务工人员,于2012年12月19日入职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担任仓库主管一职。
2013年3月29日上班期间,王某在某公司厂区斜坡处行走时踩到被雨水淋湿的纸皮而摔倒,导致左腿受伤,之后王某被认定工伤。2013年8月15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评定王某伤残等级为十级。
工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因为工伤待遇发生争议,王某遂提起仲裁。经仲裁及一审后,2013年12月26日,法院作出(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600号民事判决,判令某公司支付王某相关工伤待遇。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维持原判。之后某公司履行了法院判决。至此,王某的工伤待遇已得到了充分保障。
为了获得最大限度的赔偿,2014年8月21日,王某以生产安全事故为由,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然人因身体遭受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王某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工伤待遇,根据工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工伤赔偿范围,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却就生产安全事故赋予受伤员工精神损害抚慰请求权,一旦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受伤员工即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自身过错在所不问。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一般侵权的归责则以过错为原则,即有过错有精神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王某不是在作业场所和作业过程中受伤,而是在某公司厂区斜坡处行走时踩到被雨水淋湿的纸皮而摔伤,其所受伤害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所以不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王某以生产安全事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不应当得到支持。
但是,龙岗区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工伤损害赔偿法律规范和一般侵权损害法律规范的竞合,对于各法律规范赋予的未重合的请求权,王某均可以行使,王某据此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王某在下雨天行走过程中未尽应有注意,某公司未及时清理丢弃物品以清除安全隐患,双方均有过错,根据各自过错程度考虑,法院酌定某公司应给予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