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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点击次数:693 次  更新时间:2020-04-15


1.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跟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的;

2.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4.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5.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6.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7.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8.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劳动者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9.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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