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离退休返聘员工需付经济补偿吗?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那么已退休再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就不是劳动关系,而应认定为劳务关系。并且,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离退休人员的,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该条规定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执行。该条款确认了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合法性,但也排除了作为劳务关系当事人的离退休人员主张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因此如果离退休返聘人员跟用人单位在聘用协议中约定经济补偿金的,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如果没有,则不可主张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