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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管辖原则

点击次数:942 次  更新时间:2020-05-22

劳动争议的管辖原则:劳动争议发生后,如果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为同一县级行政区的,没有管辖的问题;如果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的,可能面临如何确定管辖地的问题。

在劳动仲裁阶段,《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依据该规定,劳动仲裁阶段的管辖地有两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1)如果一方申请劳动仲裁的,可以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2)如果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优先管辖。

在诉讼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据该规定,法院阶段的管辖地有两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1)如果一方提起诉讼的,可以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如果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一点与劳动仲裁阶段不同。

综上,劳动争议的管辖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如双方都申请劳动仲裁或起诉的,在劳动仲裁阶段为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优先管辖,在法院阶段为最先立案法院优先管辖。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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