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十五条第(一)项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
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十五条第(一)项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依据相关解释,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这一规定。具体情形包括:(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等。而至于其他情形,如不是突发疾病,又或没有送往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当视同工伤。
有许多学者认为这样严格理解规定不符合伦理规范,认为视同工伤应当做宽泛的解释,笔者也认同该观点。但是,笔者还认为,现阶段的严格理解是受现阶段的社会经济条件决定的,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视同工伤的理解应该会越来越宽泛。
关键词:视同工伤,劳动者,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
建议对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亡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等。至于其他情形,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