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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

点击次数:989 次  更新时间:2020-08-26


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

 

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其中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提前退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除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外,严格限制提前退休.第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长短的确定是基于多种因素的考量:一方面,从养老保险精算的角度,缴费年限的设置需要实现缴费与待遇给付之间的平衡;另一方面,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确定与各国人均寿命以及退休年龄都有密切关系。我国被保险人申请给付养老保险待遇必须足额缴费累计满15年,缴费年限的长短与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高低有密切联系,缴费年限越长,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越高。因此,如果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缴费,随着缴费年限的增加,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就越高。


我国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内容主要包括:养老金、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高低往往与以下因素有关:


第一:与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相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


第二:与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存储额相关,个人账户的存储额越高,待遇水平越高;


第三: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相关,养老金的给付应该随着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也逐步地调节。

 

关键词:给付条件、退休条件、缴费年限、给付标准等。

 

法律法规:


《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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