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
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采取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的模式,因此,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账户两个部分。
目前各地实际的养老保险基金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是企业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被保险人共同承担。其中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目前各地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本上都达到了本人缴费工资8%的比例。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则由自己缴费,其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二是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和其他收益。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是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或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家债券所得的利息收人。筹集的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且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额,除留足两个月支付费用外,80%左右应用于购买特种定向债券,对存入银行的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利率计息,购买国家债券的利息收入免交税费并转入基金。三是财政补贴。政府的财政补贴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即当统筹地区的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该地方政府财政所提供的用于补贴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四是滞纳金。滞纳金是指企业未按期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由法定的收缴部门要求其承担的一种迟延履行的法律责任。缴费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
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其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也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但是,由城镇个体工商户与灵活就业人员自己承担相应的缴费义务,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关键词: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基金、企业缴纳、保险费利息、财政补贴、滞纳金、个人账户等。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