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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南君抗疫复工复产系列文件汇编一线工作人员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单位应当予以支付

点击次数:1081 次  更新时间:2020-03-21

一线工作人员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

单位应当予以支付

因新冠病毒疫情防控需要,一线工作人员(包括参与防疫工作的医护人员、物业安保人员、志愿者及公安、行政机关值班执勤人员)在完成岗位上的工作后,都需要进行为期14天的医学观察。本次疫情的一线工作人员主要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立机构的职工,其使用资金每年都需经过审计,在没有特别的明确条文规范下,上述机关、机构、单位在医学观察期是否正常支付一线工作人员工资奖金成为难点问题。

我认为,为众人抱者,不可使其扼于风雪,对于其因本职工作而造成的隔离应当认为其在正常履职。

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下称[2020]5号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按照该条文规定,一线工作人员作为新冠肺炎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在其医学观察期间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下,单位应当支付其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同时,国家卫建委发布的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据此,单位不仅应当支付一线工作人员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工作报酬,而且还应当为一线工作人员提供在此期间的生活保障。

关于工资标准的问题,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将医学观察理解为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则单位应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而医护人员所在单位(一般为医院)不构成[2020]5号通知第二条规定中的“生产经营困难”情形,因此不应按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工资。

据此,一线工作人员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单位应当按正常标准予以支付。而此观点也得到了众多省份的立法意见及部分省份相关部门发文的依据支持:

一、山东对于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不能正常劳动的职工,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5号)要求,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对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工的,该期间的工资发放,单位和职工可以协商处理。

二、上海市对于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人社综发〔201629号)第十五条: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三、江苏省对于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观察期间,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综上所述,被隔离观察期间的,一线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当向被隔离观察的一线工作人员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及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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