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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刑事案件,需要辩解

描述:您好!我今年24岁,在18年前,被他人恶意划伤面部,导致面部毁容,至今留下明显的疤痕,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连夜出逃,事发后家人向公安机关举报,而今,那个人回来自首,我作为本案的受害者,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做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评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人体损伤十级伤残。在鉴定结果出来以后,法院那边告知我的结果为轻伤一级,犹如在没有拿到司法鉴定的文件,再加上自己对法律了解的不透彻,跟对方那边的律师签订了一份《刑事和解协议书》,那边犯罪人的儿子,替他父亲赔偿了60000元人民币,作为对我的赔偿。 那个刑事和解协议书,现在双方都同意从法院那边撤下来,在这种情况下,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能够撤销被让其作废吗?

夏先生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经过我们专家会诊后,现在提出如下诊断意见:
    1、您提出问题的核心点是“刑事和解协议书能否撤销”。
    2、鉴于您目前的叙述,如果是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和解成功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又反悔,属于自诉案件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3、法律规定“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以上是对您的回复。因为您的叙述有限,如果您需要我们的专家帮助处理,建议您到挂号处预约,约见我们专家律师帮您解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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