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驾员侵权,代驾公司要承担责任吗?
实践中代驾人多为兼职,并不与代驾公司签署正式的劳动协议,也不向代驾公司领取固定工资,而通常约定以代驾的次数换取报酬,如何界定两者的法律关系存在一定难度,尤其是在软件开发公司提供的代驾中尤为突出。
“雇佣,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之期间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之契约。”我国民法中并无雇佣的明确规定,仅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了雇员侵权时雇主的赔偿责任。
现实生活中存在诸多雇佣关系,常常因雇佣双方之间未签署雇佣协议而导致认定的困难。如何识别雇佣关系存在雇佣契约标准、控制监督标准之分:雇佣契约标准以雇佣契约存在为前提,双方之间存在雇佣的明确约定,自属雇佣无疑,但以未有明确之约定即将诸多事实上的用工关系排除在雇佣之外则未免过于严格;控制监督标准认定的关键在于控制,即受雇人接受雇佣人的监督管理,服从雇佣人的指示。“只要一方受他方选任监督而服劳务,不问其有无契约,有契约时亦不论其为何种契约,及有无报酬,乃至其所服务之劳动种类如何,期间如何,均包括在内。易言之,只要有选任监督关系即可,其他关系如何,则非所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考察雇佣关系是否成立,主要看以下几点:(1)双方是否有雇佣合同(包括口头合同);(2)雇员是否获得报酬;(3)雇员是否以提供劳务为内容;(4)雇员是否受雇主的控制、指挥和监督。其中第(3)、(4)点是确认雇佣关系的核心。”
依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般认为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的,则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仅从构成要件来看,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存在相似之处,都以劳务获取报酬,都接受用人方的管理,但劳动关系区别于雇佣关系之处在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表现出更强的人身依附性,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在用人单位的管理、监督之下从事劳动,而且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办理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相较而言,雇佣关系中雇员对雇主的人身依附性不强,管理也不如劳动关系严格,也无办理社会保险的义务。
一般认为,从代驾公司对代驾驾驶员进行选任、管理、较弱的人身依附性以及未办理社会保险等方面进行考量。如果满足这些条件,双方构成劳动关系,若代驾员出现侵权行为,则相应的后果由代驾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