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多少?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并且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办法》第三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因此,如果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除了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还得额外支付拖欠工资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违反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办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