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总结(二)
经济补偿金的具体适用
情形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因用人单位造成的,劳动者可解除合同:1、未提供劳动条件的;2、报酬未及时足额支付,未缴纳社保;3、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利益的;4、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5、(立即解除)威胁到人身安全的。
情形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未到期,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
情形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条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劳动者因伤、患病不能转岗或情势变更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
情形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用人单位破产重整的。
情形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原已履行完毕的《劳动合同》的标准,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年限不中断),否则不续签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情形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用人单位法人资格灭失或不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