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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点击次数:1028 次  更新时间:2021-11-10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2、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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