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异同
劳动合同纠纷不同于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它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该合同标的是劳务。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主为个人或者家庭雇佣合同,即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狭义的劳务合同由民法调整。所以不管是广义还是狭义的劳务关系,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调整。而当劳务合同作为民事案由时,应为狭义的劳务合同,即雇佣合同。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是指以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为合同标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劳务(雇佣)关系发生的纠纷。在劳务合同中,雇主处于支配地位,雇员则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虽然双方当事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形式上平等,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主体身份是不平等的。由于雇佣合同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合同法》中未明文规定,雇佣合同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同时因为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本质上可以视为一种劳动关系,故可以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在诉讼过程中,要注意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与劳动合同纠纷的区别。因为这两种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的应在法定期间内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发生以后,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不是诉讼前置程序,当然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者调解解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但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劳动纠纷各不相同,此文章仅供参考)
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