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醉酒后受伤,也能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对于一般工伤认定均要求符合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三个要素,这也是实践当中的“三工”审查原则。而且,通常认为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只要符合工作原因要素,即使不在通常意义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也可以予以一定的延伸。
特别是在饮酒类工伤认定案件中,由于我国“酒桌文化”比较盛行,虽然国家政策对此予以抵制,但是毕竟没有强制法律效力,而且由于传统文化和思想的长期影响,风气的转变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最终导致当前很多用人单位的工作都跟酒桌离不开。因此,在该类工伤案件审查中对工作原因的审查不可忽视,有必要对于劳动者饮酒是否属于工作原因进行审查。如果当事人饮酒并非由于工作原因,在之后因饮酒造成的伤害自然不能认定为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应当不予认定为工伤。如果是在饮酒之后,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受伤则应另当别论,属于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饮酒只是当事人自身存在过错的表现,并不妨碍无过错责任的工伤认定。如果当事人饮酒确属因工作原因,如果其符合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两要素,则应当认定其属于工伤。
对于当事人饮酒是否因工作原因,具体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审查:
一是审查劳动者喝酒是否得到相关指令。实践中很多劳动者都是根据公司的安排或者是上司的直接要求,接待或陪同接待客户,吃饭喝酒在所难免。在这类情况中,劳动者的行为是公司安排和上司命令的具体实施,是公司意志的代表、公司行为的体现,应当认定其是为了工作原因,属于履行工作职责。
另一方面审查劳动者自身的意图。工伤认定排除事由的规定,本质上就是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对劳动者自身主观意图的考虑,因此在认定劳动者是否因工作原因作出具体行为时也应当对其主观意图予以充分考虑。若员工与客户吃饭喝酒,虽然没有具体指派,不是公司安排,但是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应当认定为是工作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