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的转移
养老保险的转移
社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应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统筹。由于更换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转移搬迁,会产生养老保险的转移、续接问题。其主要包括两种类型:
一是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搬迁,应按规定办理企业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记账额度全部转移,资金只转移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地社保机构应按个人账户记账额度全额记账。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经办机构审核后开具转移证明,注明职工人数、参加社会保险有关情况等,由转人地经办机构负责接续其社会保险关系。
二是个人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职工因为工作岗位的变动导致个人社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包括统筹地区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如北京市内从海淀区转移到朝阳区)和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如从北京转移到上海)两种情形。
对于统筹地区内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原则上是“只转移关系,不转移基金”,即职工以及转出单位向所在的社会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的转出手续,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通知单等。然后,由职工或者转入单位到其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人手续,而不涉及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
对于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则不仅要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还涉及相关的社保基金的转移。通常由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转移证明,填写参加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转出地提供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和职工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等资料,为职工办理相关的转移接受手续,并将相关接受手续通知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基本养老保险应转基金存转人地社保机构的养老保险基金收人专户。
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养老保险立法,而且目前养老保险统筹的层级较低,各地在养老保险转移续接的具体操作上不尽相同。整体而言,养老保险的转移、包括转出和转人两个方面,需要转出地和转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密切配合。
关键词: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统筹地区内、跨统筹地区等。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